| 所属分类: | 税务筹划 |
|---|---|
| 更新时间: | 201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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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评级: | ★★★ |
| 文档大小: | 313.0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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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目录: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领取税务登记后应办理事项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地方各税及规费的申报、征收
地方税收办税指南内容简介: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持下列证件。(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持以下资料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发票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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